A 、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 条件 : 1. 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业绩支撑的灯具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少于 2500 万元)或代理经销商(提供灯具生产厂家授权的区域年度代理商证明,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少于 2500万元、代理经销商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2 、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提供产品样品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样品必须经张家港市建筑工务处确认。具体操作方法:报名时向招标人提供样册(提供推荐投标产品, 提交地点 见第八条 ),由招标人和投标报名人共同对投 标产品进行初步确认,投标人按确认的产品进行送样,并经过招标人进行样品确认。投标产品全部初步确认后再由符合公告要求且产品通过初步确认的所有投标报名人共同确认投标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到符合要求为止,如不更换,则资格审查不通过。样品提供截止日期为 2013-12-2 ,未送样或样品不合格,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3 、灯具投标品牌必须是工商行政部门评定的中国弛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4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或代理经销商,不得在本次招标中同时投标。 5 、 2010 年以来在江苏地区承接过类似工程合同业绩一份,合同额不低于 30 万元; B 、可选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6. 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不得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7. 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