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摘要: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厦经环资函〔2012〕114号
市循环办各成员单位,各区经贸局,市节能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57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市申报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必须为2011年(含2011年)以后开工建设,至2012年当年建成的。
二、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近两年(2011年、2012年)已获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再申报。
三、申报材料按《通知》要求准备一式5份,分别向市经发局或区经贸局申报。其中,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市属单位项目向市经发局申报(属于循环经济项目的报市经发局环资处,属于节能项目的报市经发局能源处)。非省属、市属的单位项目向区经贸局申报。
四、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请各单位、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方式:
环资处联系人:杨志升,联系电话:5397556
能源处联系人:蔡坤辉,联系电话:5397523
地 址:湖滨北路61号市政府东楼八楼
附件:《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闽经贸环资〔2012〕574号)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1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闽经贸环资〔2012〕574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经济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快推进全省节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福建省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资源〔2007〕633号)、《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8〕15号),现开始征集2013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有关选项范围、选项原则、申报要求等具体事项参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257号,可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查询下载)。其他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报节能技改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耗量须在5000吨标煤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在2000吨标煤,小型微型企业
标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项目必须为2011年以后开工建设,2012年当年建成的项目。
三、近两年曾获得国家或本省省级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再支持。
四、项目申报材料须在每一页面下方按顺序标注页码。
五、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2年9月30日。
六、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环资处联系人:王学昭、郭宗建
联系电话:0591-87801232、87822107
省经贸委计财处联系人:李鸣心
联系电话:0591-87833242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91-87097609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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