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GYM Lighting】NO.3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体育照明频道2013-08-12 14:35:151962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and test of sports venues

  JCJ 153-2007

  J684-200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7年1 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7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5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7、4.2.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7月20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照明标准、照明设备及附属设施、灯具布置、照明配电与控制及照明检测。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北京希优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东升集团光辉灯具有限公司 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林若慈 张文才 汪猛 李国宾 杨兆杰 张建平 赵燕华 姚梦明 顾 峰 宁 华 蒋瑞国 解 辉 范 毅 刘剑平 康耀伟 罗涛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体育场馆照明的设计质量,保证体育场馆照明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体育场馆照明的设计及检测。

  1. 0.3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赛时与赛后照明设施的综合利用和运营。

  1.0.4 体育场馆照明的设计及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 1 (光)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dF除以该面元面积dA之商,单位为lx(勒克斯)。

  2.1.2 水平照度 horizontal illuminance

  水平面上的照度。场地表面上的水平照度用来确定眼睛在视野范围内的适应状态,并用作凸显目标(运动员和物体)的视看背景。

  2.1.3 垂直照度 vertical illuminance

  垂直面上的照度。垂直照度包括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和辅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垂直照度用来模拟照射在运动员面部和身体上的光,对摄像机、摄影机和视看者能提供最佳辨认度,并影响照射目标的立体感。

  2.1.4 初始照度initial illuminance

  照明装置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2.1. 5 使用照度 service illuminance

  照明装置在使用周期内,通过维护在规定表面上所要求维持的平均照度。

  2.1. 6 维护系数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1.7 主摄像机 main camera

  用于拍摄总赛区或主赛区中重要区域的固定摄像机。

  2.1.8 辅摄像机 auxiliary camera

  除主摄像机以外的固定或移动摄像机。

  2.1.9 照度均匀度 uniformity of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均匀度用来控制比赛场地上照度水平的变化。

  2.1.10 均匀度梯度 uniformity gradient

  均匀度梯度用某一网格点与其八个相邻网格点的照度比表示。均匀度梯度用来控制照度水平在网格点间的变化。

  2.1.11 主赛区 principal area

  场地划线范围内的比赛区域,通常称为“比赛场地”。

  2.1.12 总赛区 total area

  主赛区和比赛中规定的无障碍区。

  2.1.13 色温(度) 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色温用来表述一种照明呈现多暖(红)或多冷(蓝)的感受或表观感觉,单位为K。

  2.1.14 相关色温(度)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时,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

  2.1.15 显色指数 ce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

  2.1.16 一般显色指数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八种标准颜色样品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

  2.1.17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及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2.1.18 眩光指数(眩光值) glare rating

  用于度量室外体育场或室内体育馆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觉主观反应的心理物理量。

  2.1.19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2.1.20 疏散照明 escape lighting

  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1.21 安全照明 safety lighting

  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2.1.22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2.1.23 TV应急照明 TV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为确保比赛活动和电视转播继续进行而启用的照明。

  2.1.24 障碍照明 obstacle lighting

  为保障航空飞行安全,在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上安装的障碍标志灯。

  2.1.25 频闪效应 stroboscopic effect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使人观察到的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3 基本规定

  3.0.1 体育场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电视转播要求进行照明设计,并应按表3.0.1进行使用功能分级。

  3.0.2 本标准所作规定的场地范围除注明外均应指比赛场地。规定的照度值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匀度应为最低值,参考平面的高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3.0.3 体育场馆照明应满足运动员、裁判员、观众及其他各类人员的使用要求。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要求。

  3.0.4 HDTV转播照明应用于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3.0.5 TV应急照明应用于国际和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3.0.6 体育场馆应按运动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实际用途进行照明设计。

  3.0.7 照明设计应包括比赛场地照明、观众席照明和应急照明。

  3.0.8 照明设计时应进行照明计算。照度计算网格及摄像机位置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3.0.9 照明设计在满足相应照明指标的同时,应实施照明节能。

  3.0.10 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及进行重大国际比赛前,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照明检测。

  3.0.11 在体育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同时考虑照明设计方案的要求。

  3.0.12 对于利用天然采光的体育场馆,应采取措施降低和避免天然光产生的高亮度及阴影形成的强烈对比。

  4.2 相关规定

  4.2.1 有电视转播时平均水平照度宜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4.2.2 照明计算时维护系数值应为0.8。对于多雾和污染严重地区的室外体育场维护系数值可降低至0.7。

  4.2.3 HDTV转播重大国际比赛时,辅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应为面向场地周边四个方向垂直面上的照度。

  4.2.4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均匀度梯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电视转播时:当照度计算与测量网格小于5m时,每2m不应大于10%;当照度计算与测量网格不小于5m时,每4m不应大于20%。

  2 无电视转播时:每5m不应大于50%。

  4.2.5 比赛场地每个计算点四个方向上的最小垂直照度和最大垂直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3,HDTV转播重大国际比赛时,该比值不应小于0.6。

  4.2.6 观众席座位面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宜小于100lx,主席台面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宜小于200lx。有电视转播时,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值的25%。

  4.2.7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4.2.8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

  5 照明设备及附属设施

  5.1 光源选择

  5.1. 1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体育场馆,光源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5.1.2 顶棚较低、面积较小的室内体育馆,宜采用直管荧光灯和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5.1. 3 特殊场所光源可采用卤素灯。

  5.1. 4 光源功率应与比赛场地大小、安装位置及高度相适应。室外体育场宜采用大功率和中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室内体育馆宜采用中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5. 1. 5 应急照明应采用荧光灯和卤素灯等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保证光源工作不间断或快速启动。

  5.1.6 光源应具有适宜的色温,良好的显色性,高光效、长寿命和稳定的点燃及光电特性。

  5.1.7 光源的相关色温及应用可按表5.1.7确定。

  5.2 灯具及附件要求

  5.2.1 灯具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2.2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有金属外壳接地的工类灯具或Ⅱ类灯具;

  2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

  5.2.3 灯具效率不应低于表5.2.3的规定。

  5.2.4 灯具宜具有多种配光形式。体育场馆投光灯灯具可按表5.2.4进行分类。

  5.2.5 灯具配光应与灯具安装高度、位置和照明要求相适应。室外体育场宜选用窄光束和中光束灯具;室内体育馆宜选用中光束和宽光束灯具。

  5.2.6 灯具宜具有防眩光措施。

  5.2.7 灯具及其附件应能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灯具应强度高、耐腐蚀。灯具电器附件必须满足耐热等级的要求。

  5.2.8 金属卤化物灯不宜采用敞开式灯具。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不便于维护或污染严重的场所其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65。

  5.2.9 灯具的开启方式应确保在维护时不改变其瞄准角度。

  5.2.10 安装在高空中的灯具宜选用重量轻、体积小和风载系数小的产品。

  5.2.11 灯具应自带或附带调角度的指示装置。灯具锁紧装置应能承受在使用条件下的最大风荷载。

  5.2.12 灯具及其附件应有防坠落措施。

  5.3 灯杆及设置要求

  5.3.1 体育场照明灯杆可采用与建筑物相结合的形式,当作为独立设备存在时宜采用独杆式结构。

  5.3.2 照明高杆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其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小于25年。

  5.3.3 照明高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杆高度大于20m时宜采用电动升降吊篮;

  2 灯杆高度小于20m时宜采用爬梯,爬梯应装置护身栏圈并按照相关规范在相应高度上设置休息平台。

  5.3.4 照明高杆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5.4 马道及设置要求

  5.4.1 体育场馆宜按需设置马道,马道设置的数量、高度、走向和位置应满足照明装置的相关要求。

  5.4.2 马道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其宽度不应小于650m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5.4.3 马道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建筑装饰材料、安装部件、管线和结构杆件等对照明光线的遮挡。

  6 灯具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灯具布置应综合考虑运动项目的特点和比赛场地的特征。

  6.1.2 灯具安装位置、高度和投射角应满足降低眩光和控制干扰光的要求。

  6.1.3 对有电视转播的比赛场地的灯具布置应满足对主摄像机及辅摄像机垂直照度及均匀度的要求。

  6.2 室外体育场

  6.2.1 室外体育场灯具宜采用下列布置方式:

  1 两侧布置 灯具与灯杆或建筑马道相结合,以连续光带形式或簇状集中形式布置在比赛场地两侧。

  2 四角布置 灯具以集中形式与灯杆相结合,布置在比赛场地四角。

  3 混合布置 两侧布置和四角布置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6.2.2 足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场地两侧或场地四角布置方式。

  1)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方式时,灯具不宜布置在球门中心点沿底线两侧10°的范围内,灯杆底部与场地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灯具高度宜满足灯具到场地中心线的垂直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甲不宜小于25°(见图6.2.2-1);

  2)采用场地四角布置方式时,灯杆底部到场地边线中点的连线与场地边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5°,且灯杆底部到底线中点的连线与底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10°,灯具高度宜满足灯拍中心到场地中心的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ψ不宜小于25°(见图6.2.2-2)。

  2 有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场地两侧、场地四角或混合布置方式。

  1)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方式时,灯具不应布置在球门中心点沿底线两侧15°的范围内(见图6.2.2-3);

  2)采用场地四角布置方式时,灯杆底部到场地边线中点的连线与场地边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5°,且灯杆底部到底线中点的连线与底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15°,灯具高度应满足灯拍中心到场地中心的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ψ不应小于25°(见图6.2.2-4)。

  采用混合布置时,灯具的位置及高度应同时满足两侧布置和四角布置的要求。

  3 任何照明方式下,灯杆的布置均不应妨碍观众的视线。

  6.2.3 田径场的灯具布置宜采用两侧布置、四角布置或混合布置方式。

  6.2.4 网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没有或只有少量观众席的网球场地,宜采用两侧灯杆布置方式,灯杆应布置在观众席的后侧;对有较多观众席、有较高挑篷且灯杆无法布置的网球场地,宜采用两侧光带布置方式。

  2 采用两侧灯杆布置方式时,灯杆的位置应满足图6.2.4-1的要求。

  3 场地两侧应采用对称的灯具布置方式,提供相同的照明。

  4 灯具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图6.2.4-2的要求,比赛场地灯具高度不应低于12m,训练场地灯具高度不应低于8m。

  6.2.5 曲棍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多杆布置方式,灯杆底部与场地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灯杆底部与底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灯具的高度宜满足图6.2.5-1的要求。

  2 有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四角布置、两侧布置或混合布置方式。

  采用四角布置方式时,灯具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图6.2.5-2的要求。灯杆的位置应在10°~25°之间。

  采用两侧布置方式时,灯具的高度应满足ψ不小于25°的要求。

  6.2.6 棒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棒球场灯具宜采用6根或8根灯杆布置方式,也可在观众席上方的马道上安装灯具。

  2 灯杆应位于四个垒区主要视角20°以外的范围,灯杆不应设置在图6.2.6中的阴影区。

  6.2.7 垒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垒球场宜采用不少于4根灯杆布置方式,也可在观众席上方的马道上安装灯具。

  2 灯杆应位于四个垒区主要视角20°以外的范围,灯杆不应设置在本标准图6.2.6中的阴影区。

  6.3 室内体育馆

  6.3.1 室内体育馆灯具宜采用下列布置方式:

  1 直接照明灯具布置:

  1) 顶部布置 灯具布置在场地上方,光束垂直于场地平面的布置方式。

  2) 两侧布置 灯具布置在场地两侧,光束非垂直于场地平面的布置方式。

  3) 混合布置 顶部布置和两侧布置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2 间接照明灯具布置:灯具向上照射的布置方式。

  6.3.2 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使用要求:

  1 顶部布置宜选用对称型配光的灯具,适用于主要利用低空间,对地面水平照度均匀度要求较高,且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馆。灯具可按图6.3.2—l布置。

  2 两侧布置宜选用非对称型配光灯具布置在马道上,适用于垂直照度要求较高以及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馆。两侧布置时,灯具瞄准角(灯具的瞄准方向与垂线的夹角)不应大于65°(见图6.3.2—2)。灯具可按图6.3.2—3布置。

  3 混合布置宜选用具有多种配光形式的灯具,适用于大型综合性体育馆。灯具的布置方式见顶部布置和两侧布置。灯具可按图6.3.2—4布置。

  4 间接照明灯具布置宜采用具有中、宽光束配光的灯具,适用于层高较低、跨度较大及顶棚反射条件好的建筑空间,同时适用于对眩光限制较严格且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馆;不适用于悬吊式灯具和安装马道的建筑结构。灯具可按图6.3.2—3布置,灯具投射方向可参照图6.3.2—5。

  6.3.3 体育馆灯具布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7 照明配电与控制

  7.1 照明配电

  7.1. 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中的规定确定。

  7.1. 2 有电视转播的比赛场地照明,宜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电源同时供电。

  7.1. 3 仅在比赛期间使用的照明宜设置单独变压器供电。

  7.1. 4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7.1. 5 游泳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7.1. 6 气体放电光源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7.1. 7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1.8 TV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

  7.1.9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7.1.10 为保证气体放电灯的正常启动,触发器至光源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该产品规定的允许值。

  7.1.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7.1.12 较大面积的照明场所,宜将照射在同一照明区域的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的线路上。

  7.1.13 观众席、比赛场地的照明灯具,当具备现场检修条件时,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7.2 照明控制

  7.2.1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应设置集中控制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应设于专用控制室内,控制室应能直接观察到主席台和比赛场地。

  7.2.2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的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全部比赛场地照明灯具进行编组控制;

  2 应能设定不少于4个不同照明场景的编组方案;

  3 应显示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和各分支路干线的电气参数;

  4 电源、配电系统和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5 对于未设置热触发装置或不间断供电设施的照明系统,其控制系统应具有防止短时再启动的功能;

  6 宜显示全部比赛场地照明灯具的工作状态。

  7.2.3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比赛场地照明的控制系统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2.4 照明控制回路分组应满足不同比赛项目和不同使用功能的照明要求;当比赛场地有天然光照明时,控制回路分组方案应与其相协调。

  8 照明检测

  8.1 一般规定

  8.1. 1 体育场馆照明检测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8.1. 2 检测设备应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级照度计、光谱测色仪。

  8.1. 3 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天气状况好和外部光线影响小时进行;

  2 应在体育场馆满足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 气体放电灯累积运行时间宜为50~lOOh;

  4 应点亮相对应的照明灯具,稳定30min后进行测量;

  5 电源电压应保持稳定,灯具输入端电压与额定电压偏差不宜超过5%;

  6 检测时应避免人员遮挡和反射光线的影响。

  8.1.4 检测项目应包括照度、眩光、现场显色指数和色温测量。

  8.2 照度测量

  8.2.1 照度应在规定的比赛场地上进行测量,对于照明装置布置完全对称的场地,可只测l/2或1/4的场地。照度计算和测量网格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确定。

  8.2.2 室内外矩形场地和几种典型场地的照度计算和测量可按下列网格点进行(下列图中,○、+为计算网格点,+为测量网格点)。

  1 矩形场地照度计算和测量网格点可按图8.2.2-1确定。

  1)d1,dw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当ι,ω不大于lOm时,计算网格为lm;当ι,ω大于l0m且不大于50m时,计算网格为2m;当ι,ω大于50m时,计算网格为5m。

  2)测量网格点间距宜为计算网格点间距的2倍。

  5 垒球场地照度计算和测量网格点可按图8.2.2—5确定。

  6 场地自行车场地的照度计算和测量网格点可按图8.2.2—6确定。

  8.2.3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应按中心点法进行测量(图8.2.3-1),测量点应布置在每个网格的中心点上。

  1 测量水平照度时,光电接受器应平放在场地上方的水平面上,测量时在场人员必须远离光电接受器,并应保证其上无任何阴影。

  2 测量垂直照度时,当摄像机固定时(见图8.2.3-2),光电接受面的法线方向必须对准摄像机镜头的光轴,测量高度可取1.5m。当摄像机不固定时(见图8.2.3-3),可在网格上测量与四条边线平行的垂直面上的照度,测量高度可取1m。测量时应排除对光电接受器的任何遮挡。

  8.3 眩光测量

  8.3.1 比赛场地眩光测量点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眩光测量点选取的位置和视看方向应按安全事故、长时间观看及频繁地观看确定。观看方向可按运动项目和灯具布置选取。

  2 比赛场地眩光测量点可按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典型场地眩光测量点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8. 3.2 眩光测量应在测量点上测量主要视看方向观察者眼睛上的照度,并记录下每个点相对于 光源的位置和环境特点,计算其光幕亮度和眩光指数值,取其各观测点上各视看方向眩光指数值中的最大值作为该场地的眩光评定值。光幕亮度和眩光指数的计算可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

  8.4 现场显色指数和色温测量

  8.4.1 比赛场地对称时,可在1/4场地均匀布点(一般为9个点)进行测量(见图8.4.1);比赛场地非对称时,可在全场均匀布点测量。

  8. 4.2 现场显色指数和色温应为各测点上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现场色温与光源额定色温的偏差不宜大于10%,现场显色指数不宜小于光源额定显色指数的10%。

  8.5 检测报告

  8.5.1 检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

  2 检测日期、时间、环境条件(供电电压、环境温度);

  3 检测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工程招标的技术要求;

  4 检测设备: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校准日期;

  5 场地尺寸:长度、宽度、高度、面积;

  6 光源种类、功率、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

  7 灯具(含电器附件)类型、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安装天数、清扫周期;

  8 灯具布置方式、安装高度;

  9 控制系统及照明总功率;

  10 检测项目(以下包括测量点图和对应的测量值):

  1)水平照度;

  2)垂直照度:摄像机方向垂直照度、四个方向垂直照度;

  3)眩光计算参数;

  4)现场显色指数;

  5)现场色温。

  11 测量值计算:

  1)平均照度Eave;

  2)照度比率Ehave/Evave;

  3)照度均匀度U1=Emin/Emax;

  4)照度均匀度U2=Emin/Eave;

  5)均匀度梯度UG;

  6)眩光指数GR。

  12 检测人员签字:检验、记录、校核。

  8. 5. 2 检测报告应提供灯具平、剖面布置图和开灯模式灯具布置图。

  8.5.3 检测报告应对检测结果按设计标准给出检测结论。

加载全文

加载中...
写评论
× 1/1